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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34条什么内容?

2024-07-11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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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所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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