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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

2023-06-10 5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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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2、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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