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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能变更申请人吗

2022-01-03 1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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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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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能变更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是指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包括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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