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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起点吗?

2024-06-29 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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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是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涉外人员(既《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相对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个人所得税免征额4800的相关内容如上所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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