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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区别

2024-04-27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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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首先,从两大类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来看,诺成性合同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亦即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之际,即可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实践性合同在双方达成本次交易之合意之后,尚需在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后,方能使合同得以真正成立。 对于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而言,诺成性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仅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若未能按约履行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的给付并非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而是属于先合同义务范畴。若违反此类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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