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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02 1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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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若是安徽地区的宅基地被征收,那么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的征收程序为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等。 1、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三、农村拆迁款是打给户主吗? 1、农村拆迁款不一定是打给户户主。 通常拆迁款是由户主领取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款不是给户主一个人的,而是由户主领取,然后再分配,如果户主拿到钱后不予分配,其妻儿可以起诉他要求分割财产。所以拆迁款是先被打给户主再进行分配的。 2、有纠纷拆迁款会给。 因为拆迁款的发放对象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要以房产证为准,房子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至于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是租户和原房主之间的纠纷,是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是不会影响拆迁款的发放的。如果是对房子补偿和安置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需要结合安徽当地征地补偿政策的规定确定。且对于不同的征地项目,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通常都是不同的。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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