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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限

2022-04-14 190人已浏览
  • 贾淑文律师

    贾淑文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仲裁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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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释的考验期限: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开始计算,假释考验期满的,视为剩余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将通过公开形式进行宣告。假释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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