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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什么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2023-05-27 3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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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下列人员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1 、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消防演习的开展情况、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 2 、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向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消防安全情况,以便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3 、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消防安全管理人还可以向其他有关人员报告消防安全情况,例如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的流程如下: 1 、搜集消防安全资料:消防安全管理人搜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图纸、检测报告、日常巡查记录等; 2 、消防安全情况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3 、编写消防安全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评估结果,编写消防安全报告,包括安全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4 、提交消防安全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将消防安全报告提交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等; 5 、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报告中的整改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6 、消防安全管理人跟踪和监督整改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跟踪和监督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得以落实; 7 、编制整改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整改情况,编制整改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以证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问题已得到解决; 8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安全情况报告,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9 、日常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如消防设施的巡查、维护和保养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和操作以当地政策和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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