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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时,应当提交什么文件

2022-04-15 253人已浏览
  • 王英杰律师

    王英杰律师专职律师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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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设立分公司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 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别的文件。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属于公司的紧密层,分公司没有独立会计资格,一切服从总公司,附属公司不同,属于分散层,独立会计,只是利用总公司的资格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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