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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谁是被告

2024-05-31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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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可以因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机机关所作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应该属于一种不作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允许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否则,行政机关可能会在缺乏司法监督的情况下,随意扩大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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