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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2条规定,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29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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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147条规定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职务,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是公司财产的运营,应当有较高的诚信度,对于采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人,应当限制他们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对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宜担任公司领导职务。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有这类情形的人员通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有欠缺,应该让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新实践,提高能力后,再从事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这类人员属于对公司、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于缺乏守法意识,应当让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反省改过,增强法律观念、培养守法意识后,再担任公司领导职务。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发生这类情形可能是由于当事人不信守承诺、到期不清偿债务,也可能是当事人无力偿还。不管属于哪种情况,聘请这类人员担任公司领导职务是有较大风险的。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所做出的选举、委派和聘任行为无效。在上述有关人员担任职务期间发现其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公司应撤销其职务,重新选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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