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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办跨区域临牌怎么办不了

2022-01-05 1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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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二次申请临牌被拒绝的情况,可能是车主第一次申请办理的临时牌照是跨行政辖区的。 跨行政辖区的临牌只能申请办理1次,剩余2次机会就只能办理行政辖区内的临时牌照。如果要跨省驾车的话,只能等正式牌号下来或者采取拖车的方法解决。 临时牌照有分两种,一种是行政辖区内,一种是跨行政辖区,行政辖区内可以办3次,使用有效期是15天,而跨行政辖区的临牌只能办理1次,每次使用有效期是30天,只要这两种的申请办理总次数不超过3次就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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