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犯罪预备状态的中止应当怎么判

2020-01-15 8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9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就进行了犯罪中止,这种情况一般都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这个时候是免除处罚的,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比较轻微的伤害,会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骗至一无人地段,趁徐某熟睡之时,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判决】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