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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申请登记的应不应该共同申请

2020-10-04 18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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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由此可以看出,共有房屋申请登记的,必须一起去申请。这样既可以提高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共同申请登记的意识,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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