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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阶段,债权人行政诉讼会影响吗

2024-05-06 1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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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债权人须遵守人民法院所明确规定的期限范围,依法且及时地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债权权益; 2.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正式受理的那一刻便被视为已经到期; 3.同时,附有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时起将被停止计算相关利息费用等。当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时,须以书面形式具体阐述清楚其所拥有的债权额度及其是否享有任何财产担保,同时需提供与此相关的重要证据证明。若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性质,亦应详细列举说明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n(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n(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n(三)普通破产债权。\n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n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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