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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有法律效应吗

2024-05-15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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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何时支付货款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付款履行期限。如果发货人不能证明另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交货后付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的次日起计算,如过了三年才追收货款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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