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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2022-04-13 448人已浏览
  • 张新仕律师

    张新仕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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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索赔所需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费用发票,包括医疗费用发票、交通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残疾辅助器具发票等; 3、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 4、医院病历、检查报告; 5、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明; 6、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被抚养人亲属的户籍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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