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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0-11-10 9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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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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