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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事辩护意见范X怎样写?

2024-06-17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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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有关转化抢劫的规定。据该条规定,构成转化的抢劫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先行为;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目前,关于转化抢劫的成立存在如下争议:一、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转化抢劫的前提?二、关于当场的认定标准; 一、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为转化抢劫的前提? 法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从法律文义解释,笔者认为:前行为构成犯罪确是成立转化抢劫的前提。也正是源于这一点,前几年很多学者律师都认为如果不管是根据数额(特别是数额)还是其他因素,前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如果不能构成罪,之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罪。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一矛盾应该说已经没有争议。根据该意见,不管前行为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如果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均可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罪。需要注意的,特别是对于律师来说,就是有关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情况下,只有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才可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执业律师,遇到类似案件,应将切入点放在以上5种情节上,着重研究。 二、关于当场的认定标准。 有关当场的认定应该说才真正是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有着相当的争执。作为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我,了解过相当多的观点。诸如仅仅应理解为盗窃、诈骗、抢夺现场说;应该包括抓捕现场说等等。其实,不论从文意上解释,还是从立法目的上理解,笔者认为,紧扣法条就够了,结论也相当明确。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构成当场须满足时间要素、空间要素和意志要素。所谓三要素也并非孤立的,它们相互之间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深度剖析。 1、关于时间要素。 所谓时间要素,是指从嫌疑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至被发觉、发现并进行抓捕或索要、抢夺被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的时间间隔。这个时间间隔,时间不能太长。关于这个时间的长短,法律本身并没有给出答案。这还需要根据法条理解,应于意志要素相结合。即,间隔的时间需要满足嫌疑人(正常人理解)认为还存在随时被发现并抓捕之可能。如果所间隔的时间使得嫌疑人(正常人理解)认为自己已经没有被发现并抓捕的可能。无论之后是否存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均不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为在嫌疑人认为自己已经没有被发现并抓捕的可能后,也就不存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种心态,这就与意志要素有了紧密的联系。这个时间间隔一般理解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行为完成以后立时发现,无需依据线索消耗太多时间找寻犯罪嫌疑人及其盗窃、诈骗、抢夺财物。因此,发觉及抓捕的时间跨度应与前犯罪行为紧密相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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