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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有娃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2024-04-24 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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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及未领取结婚证书且生育子女的离婚案件相关事宜,详细内容如下:在同居事件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相关法规正式生效之前的此类情况下,双方可被视作事实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双方均有意愿补办二人之间的结婚登记手续,否则无法直接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相应程序。若出现该类情形,建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各方面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妥善解决权利分配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 其次,若同居事件发生于1994年2月1日后,则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法律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对于财产争议问题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若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登记所需的所有条件,并且双方均表示自愿,那么也可以先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登记手续。在成功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当事人即可针对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此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n(一)重婚;\n(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n(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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