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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但未未注册能构成职务侵占吗

2024-04-28 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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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合伙,即是指超出两名的公民遵循协议之原则,各自提供现金、实物以及技能等等方面的资源,共同合作运营并共同参与体力劳动。在这样的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需要对其所付出的资金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额、入伙、退伙、以及企业终止等关键事项,签署详细的书面协定。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资金与宝贵的资产,需要由所有合伙人设立共同的管理体系来共同管理和使用。每当企业的经营活动累积了财富时,这笔财富便属于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共同拥有。 企业也有资格去注册自己的门牌号码,依照法律程序经过批准后进行存档,并在已获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合法且专业的经营业务。个人合伙的经营行为的决策,则需由所有的合伙人共同决定,他们享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同时,合伙人还可以选举出一位负责人来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事务。而企业的财务责任,则应由每个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度或协议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资产来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合伙人必须对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法律上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规则将受到豁免。如果合伙人偿还的企业债款超过了他们本身应有的部分,那么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追索超出的那部分款项。综上,合伙人擅自转移公司的销售货款,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职务侵占罪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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