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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05-20 12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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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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