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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假币应如何处理

2024-04-26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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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作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出纳职务员工,他们在处理日常货币收支业务过程中,若发现有伪造、变造货币的情况出现,应该毫不迟疑地将这些假币迅速送往离现场最近的银行进行鉴别。 (2)当单位在收到或支出货币过程中,遇到一些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可疑货币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盖假币印章或者予以没收,而应当向持有者详细解释情况,并开具相应的临时收据。同时,应将这些可疑货币与临时收据一起,尽快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鉴定。经过人民银行的专业鉴定之后,若确认该货币为假币,则按照发现假币后的相关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反之,若最终确定该货币并非假币,则应及时将其归还给持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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