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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区别

2023-06-16 10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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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区别如下: 1、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2、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3、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改组和解散。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的方式: 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的范围包括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完整而规范的制度设计,能保障政府工作中处处都有行政监督,真正做到要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综上所述,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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