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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不是就是要判刑

2023-07-19 708人已浏览
专业分析
逮捕后不是一定会判刑,逮捕后不是必须判刑。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逮捕后公安机关讯问被逮捕人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会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并且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也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另外检察院审查是否起诉时发现无犯罪事实或不应追责的,也会释放被逮捕人,不会判刑。 根据相关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的形式要件,具体如下: 1、有权机关决定。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 2、须有合法逮捕证件。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逮捕人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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