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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以管教方式对孩子肉体拧掐,过度体罚是什么罪

2024-04-24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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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教师施暴于儿童,无疑构成违法行为。考虑到受侵害儿童伤势为轻度,且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本质上的刑事犯罪。 当此类事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并有充足证据支持时,家长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教师的这种行为不仅给儿童带来肉体上的伤害,更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心理健康。身为教师,理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与呵护。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以及终身学习等均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如若学校、幼儿园或托儿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将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n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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