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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要经过劳动局吗?

2024-05-15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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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工伤认定的事宜,理应由统筹地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来行使职能。 在现今阶段,鉴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并非均按照同一行政层级来运作,因此,设置的统筹地区也各有差异。这一点必须明晰并得以理解。依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方式在诸如北京、上海这样的直辖市以及设有区划的城市,皆可实现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管理;至于其他一些地区,如自治区、自治州及地区行署等,其具体的统筹层次则将由各级地方政府依照各自权责来决定。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模式,然事实上其并不介入工伤认定的实际事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对于属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应负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结合地区原则,将会由相应的我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n(一)工伤认定申请表;\n(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n(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n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n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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