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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怎样查询有没有注销

2024-05-09 1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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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扩展资料: 一、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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