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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

2020-04-23 3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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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一个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实际上没有设置账簿的; 2、私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以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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