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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概念是什么

2020-02-27 29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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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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