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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基本条件

2021-12-04 3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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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五保户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具体分析如下: 一、五保户的含义与内容 (一)五保户的含义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是指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 五保户是国家的特殊保障对象,享受国家的特殊保障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二)五保户的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6.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五保户的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二、五保户的基本条件 五保户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的人。 1.法定赡养义务人 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对象)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照顾和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定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如孙子女、外孙子女)。 2.法定抚养义务人 抚养是指长辈直系血亲抚育晚辈直系血亲的成长(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对象),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法定抚养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3.法定扶养义务人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劳动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法定劳动年龄,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以上是五保户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认定后,五保户可以享受国家的特殊保障政策,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 三、办理五保户的程序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3.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法律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8.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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