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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继承问题现在法院执行力行吗?

2024-06-18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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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继承遗产及应得份额,究竟是属于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民事诉讼的类型,通常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变更之诉。就遗产继承案件而言,人民法院会判决确认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范围、及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或遗产份额,所以在理论上应当属于确认之诉; 2、在弄清继承纠纷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后,那么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或是被告)在判决书中获得的遗产或遗产份额,如房产、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股权等,能否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去办理相关的过户、提款等手续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程序的条件是: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判项的主文须具有给付的内容,而且应为被执行人应履行之义务。但在继承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继承或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是要求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向作为原告的当事人给付金钱等义务,所以在争议的各当事人间是不存在给付内容的,这也符合确认之诉的特点。如果当事人可将案件申请执行程序,那么这个执行就会面临无执行对象、无执行内容的尴尬之地(被执行人是谁呢?被执行人又要给付什么呢?执行的费用又应由谁承担呢?)!为此,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是不能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而最终获取遗产或遗产份额,而只能凭生效判决书到银行、房管部门、证券公司等,办理领取遗产或遗产份额的手续; 3、在目前的实务处理上,银行、房管部门等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提出的遗产过户或领取要求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或由全体当事人凭生效判决书共同办理,或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予以处理。继承权公证书在此不作讨论(因为有公证书的话,当事人间一般不会产生诉讼),如果部分当事人不予配合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的话,因不能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处理,那又有何救济措施呢?这的确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银行、房管部门等机构要求全体当事人到场才能办理遗产转移手续,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些只是机构内部规定的办事程序而已。而一旦这些机构不予办理,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要求给付。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分别在十家银行开立了账户,那么有权继承或分得遗产的当事人,可能要与十家银行对簿公堂,这还未算上房管部门或证券公司等,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可想而知,但这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对此,曹律师认为,可在提出的继承诉讼请求中,增加一项要求对方当事人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或领取手续的诉请,以便使判决内容中出现可供执行的内容,从而符合执行程序的受理要求,通过法院最终解决遗产的获取问题。但这个设计尚需论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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