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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病救助的标准

2023-05-11 9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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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甘肃省大病救助的标准: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 万元以上报销 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全省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 万元以上报销85%; 3、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甘肃省大病救助条件要求: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综上所述,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疾病,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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