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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份电动车新规定

2020-12-10 35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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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从11月1日起,仍然上路行驶的超标车将被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街道乡镇、社区倡导车主及时处理已弃置的废旧车辆,从源头上减少“僵尸车”产生。同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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