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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2023-06-11 1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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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情形如下: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综上所述,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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