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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可以拘留几小时

2021-02-06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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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4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2小时。 具体分析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 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二、黑恶势力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问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问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非法拘禁行为,仍应当适用24小时的规定,而无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成员。 因为在行为发生时,司法解释并没有区别以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成员而对非法拘禁的构罪条件予以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为24小时。 在后来的《指导意见》中把黑恶势力成员犯非法拘禁罪的构罪条件从24小时降到了12小时,这样的新规定对于黑恶势力成员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是无法预见的。 按照旧司法解释系无罪,按照新司法解释则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司法解释而认定黑恶势力成员在两意见出台之前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未达到24小时的作为无罪处理,而不应当以12小时的新标准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量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具体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问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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