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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举报就一定能成立吗

2024-06-12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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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对于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活动的非法运营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运营活动,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非法经营者存在违法所得的情况,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但如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人民币两万元,则应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法营运是指在未依法取得营运权的前提下,实施了相应的营运行为,具体表现为未按照法定程序领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许可证,以及超出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若无金钱交易行为或无法查实存在金钱交易行为,则不视为非法营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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