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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财产保全的材料包括哪些

2024-09-23 20人已浏览
  • 郭长源律师

    郭长源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执行、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金融证券、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保险理赔、民事诉讼、仲裁、法律综合、文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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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有以下五种,分别是: (1)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信息证件; (2)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 (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5)房产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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