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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

2024-06-03 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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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权人正当处分的自由。当然对于数个债权人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全体债权人)一般债权,故撤销效力不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限。 第三种观点认为:设立债权制度的重要目的是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以保全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对因债务人处分行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以恢复,即复归债务人("入库")。至于第二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法院在确定债权总额时难度极大。鉴于此,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应作全部撤销,财产也全部返还债务人。这样既解决审理难题,也不违背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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