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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生活好转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吗

2024-06-21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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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网友提问: 我与前夫在五年前离了婚,法院将我们的女儿(当时只有6岁)判给了我前夫。我每个月付抚养费给女儿。今年初我前夫做生意失手,经济状况大不如以前。他忙于应付,没有时间照顾女儿,就把女儿送到他父母家,两位老人体弱多病根本无力照顾外孙女。而我现在条件比较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有自己的房子。我想让女儿跟我一起生活,女儿也愿意,我前夫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就是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状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称为抚养权的变更。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只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抚养费如何支付也达成了一致,没有矛盾和纠纷,就可以了。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变更就须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上述《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该《具体意见》的16条还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女儿今年有11岁了,她愿意跟你一起生活,你现在又有抚养能力,因此你不仅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且法院根据上述第16条第3项规定也会判决支持你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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