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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罪的构成条件

2022-04-07 159人已浏览
  • 李红艳律师

    李红艳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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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抢劫信用卡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提取现金的数额; 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劫信用卡并未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卡本身的数额,或不计数额,按情节处罚; 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分不同情形处理。 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应当将抢劫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当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对当场取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对事后取出的,认定为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一方抢劫信用卡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利益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掠夺信用卡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发作的事,大多是行为人在掠夺其他资产时抢到了信用卡;也有的是直接针对信用卡实施掠夺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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