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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有哪些类型?

2023-03-22 34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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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类型如下: 1、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所谓的保险人; 2、另一类就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最为常见的是公司制。保险人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为保险人的情况。保险中介的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其活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充当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媒介,协助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保险事故鉴定、估损和理赔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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