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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情形

2023-05-03 174人已浏览
  • 张晓烨律师

    张晓烨律师团队负责人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消费维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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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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