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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判缓刑的方式有哪几种

2020-07-22 2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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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缓刑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缓刑作出不同的分类,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分类方式: 1、根据可以宣告缓刑的刑种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自由刑缓刑、罚金刑缓刑和附加刑缓刑。 2、根据暂缓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其中,缓宣告的缓刑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已经作出裁量后再暂缓宣告刑罚,另一种是还没有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作出裁量便暂缓宣告刑罚 3、根据缓刑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和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 4、根据在缓刑考察期间对被缓刑人是否设置考察事项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二、哪些情形应当撤销缓刑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即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而在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未超过追诉期限,仍应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按照以上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没有判决,还是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条件。此外,刑法第72条2款还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论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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