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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一样吗

2024-05-11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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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之间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显著差异:首先,两个险种的强制实施性有所区别。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基于商业保险原则自愿投保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 交强险却是强制性的,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所有者均需购买此项保险,并且保险公司也必须接受投保,不得拒绝承保。 两个险种在理赔原则上亦有所不同。第三者责任险通常是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交强险的保险人赔偿责任则是遵循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人都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最后,两个险种在理赔范围上也存在差异。相较于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更为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交通事故,且对于免赔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上内容援引自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n(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n(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n(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n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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