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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未经允许盗用姓名,名誉权上诉状范X

2024-07-16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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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经允许盗用姓名,名誉权上诉状范文如下,反诉人(本诉被告):,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市区路号幢房。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反诉请求: 1、判令撤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反诉人退还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之后收取的公共照明费合计人民币240元。 4、判令被反诉人退还无故扣押的反诉人的装修押金人民币元。 5、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月16日,反诉人于购买小区2幢19卡商铺(下称商铺)时,与被反诉人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称《协议》),由被反诉人为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签订《协议》后,截至,反诉人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予被反诉人。但实际上,由于反诉人商铺位于小区大门之外,反诉人从来未享受到被反诉人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按照《协议》相关条文,被反诉人所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安、门禁、清洁等服务,其服务对象实质上只包括小区内的业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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