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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对方不给扶养费可不可以不给他探视权

2021-02-13 1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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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支付抚养费是义务,探视权是权利,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探视权是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离婚后享有的经常性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也能同时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中止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是否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对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不能因为没有给抚养费就剥夺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第2款规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对方不给付抚养费,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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