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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入户办理流程

2021-12-14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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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东莞入户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入户通知书》; 3、申请人持《准予入户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90天内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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