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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2021-12-30 1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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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而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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