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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

2024-06-20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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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六)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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